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油库的火灾危险性

来源: 时间:2024-04-17 11:24:07 浏览次数:

凡是用于接收、贮存、发放、煤油、汽柴油等整装、散装油品的单独设施或企业的附属仓库统称为石油成品库(以下简称为油库)。它是协调生产、加工,成品油供应及其产品中转的纽带,是石油贮存和供应的基地。油库是重点防火单位,做好油库的消防安全工作,防止油库火灾事故的发生,对于保障国防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,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。

凡是用于接收、贮存、发放、煤油、汽柴油等整装、散装油品的单独设施或企业的附属仓库统称为石油成品库(以下简称为油库)。它是协调生产、加工,成品油供应及其产品中转的纽带,是石油贮存和供应的基地。油库是重点防火单位,做好油库的消防安全工作,防止油库火灾事故的发生,对于保障国防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,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。

油库有两大类型。一类为专门接收、贮存和发放油品的单独油库;一类为工业、交通或其它企业为满足本身生产需要而设立的附属油库,如机场油库、炼油厂油库等。在各类油库中又可分为:

1.地上油库。油罐设置在地面上。

2.半地下油库。油罐埋在深度小于罐壁高度一半,且罐内液面高于罐外4米范围内,地面的标高不大于3米的抽库。

3.地下油库。油罐内液面低于罐外4米范围内,地面下的标准高为0.2米。

4.人工洞油库。油罐等主要设备设置在人工开挖的山洞内。

5.水封石洞油库。利用稳定的地下水位,将油品直接封存于地下水位的岩体里开挖的人工洞中。

6.水下油库。为了适应海上采油,将油库建设在水下。

7.桶装油库。贮存桶装油品的库房、敞棚或露天堆场。

油库按库容量的大小分成四级。油库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万立方米的为1级;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万米小于5万立方米的为2级;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千5百立方米小于1万立方米的为3级;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百立方米小于2千5百立方米的为4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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